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财保730号申请人深圳市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南美路604号龙腾管理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7834X。法定代表人徐满根。委托代理人李舰,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新村民生二路喜源通工业园8栋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97088E。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被申请人魏国华,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申请人深圳市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魏国华价值人民币288715元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8001061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盈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魏国华价值人民币28871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吴楚楚
人民陪审员 吴景林
人民陪审员 雷秀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雅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