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4民终6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瑞丰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育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永年县广府镇永富农资服务部,住所,住所地永年县广府镇南桥div>经营者:张洪军,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瑞丰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永富农资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瑞丰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建、上诉人永年县广府镇永富农资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既认定涉案肥料存在缺陷质量不合格,判决广东瑞丰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永年县广府镇永富农资服务部损失15万元,同时又判决永年县广府镇永富农资服务部支付肥料款,前后矛盾,二审期间,永年县广府镇永富农资服务部提交申请,要求对案涉肥料进行质量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瑞丰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永年县广府镇永富农资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金荷
审判员 武运红
审判员 杨伟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桂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