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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2执5216号

王万敬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万敬;李燕群;方建威;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2执5216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敬,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方建威,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李燕群,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侯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0GU9JK4E。

法定代表人:方建威,执行董事。我院关于王万敬与方建威、李燕群、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2民初12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万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方建威、李燕群、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文书共同偿还王万敬借款180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建威、李燕群、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方建威、李燕群、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建威、李燕群、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股权、债券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建威、李燕群、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方建威、李燕群、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方建威、李燕群、山西绿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