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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2执1332

许文军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江世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文军;江世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522执1332之二 申请执行人许文军,男,1975年5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江世东,男,1969年12月23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文军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江世东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江世东未能主动履行光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江世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山县支行账户16-7591011********上的存款6000元、账户62284823984********上的存款45925元予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骁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 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