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61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刘高磊,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陈松停,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朱孝云,女,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张洪流,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高磊申请执行陈松停、朱孝云、王晓明、张洪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孝云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孝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上蔡支行的账户17×××73存款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