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04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执恢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宝忠
审判员 于永生
审判员 边 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