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06民初2843号
原告: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南路义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722818。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康平,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铜陵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非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