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8)辽0114民初15320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朋恩,北京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李军,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被告一直享受物业服务,但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按期交纳物业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的物业费10305元;2、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被盗或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其他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198-6号362室 收费 标准 1.3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3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9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否□其他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物业公司与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物业公司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作为业主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质量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沈阳宏发经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其拖欠的自2013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9日的物业费103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忠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