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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3执445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余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03执445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被执行人余静。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余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9420.7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陕0103执4452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阮 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