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02民初4589号 原告柯增菊,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饶黎黎,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汉滨区张沟小区1单元6楼, 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瑛,女,汉族,1985年8月15日,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增菊与被告刘瑛、饶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增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增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应减半收取2562.5元,免予交纳。
审 判 员 周 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一椰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