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3执552号申请人毕建友。被执行人大庆市优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宝林,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8)黑062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冯丽荣
审判员 李江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