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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23执552号

毕建友、大庆市优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毕建友;大庆市优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3执552号申请人毕建友。被执行人大庆市优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宝林,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8)黑062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冯丽荣

审判员 李江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