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112执7146号张博森、陈莹:申请执行人张博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0556民事调解申请执行陈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全额案件款及执行费,本院已将案件款全额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陈莹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