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02民初4987号 原告单升军,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堰门乡。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45025XXXX。 法定代表人刘自田,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升军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安地产集团兴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升军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贤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