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甘0521民初1283号

单天星诉王小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天星;王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521民初1283号

原告:单天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农民。

被告:王小平,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农民。

原告单天星诉被告王小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单天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单天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