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521民初1283号
原告:单天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农民。
被告:王小平,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清水县人,农民。
原告单天星诉被告王小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单天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单天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