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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4执2955号之四

徐国伟、马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国伟;马国明;马像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04执29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徐国伟,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马国明,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执行人:马像昆,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徐国伟与被执行人马国明、马像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账户、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马国明名下翼RNT561号机动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国明、马像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2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彭春生

审判员  陈振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菡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