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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21执890号

刘昕、朱建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9-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昕;朱建;李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21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昕,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朱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执行人:李勤,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昕与被执行人朱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北京现代牌赣F×××××小型轿车和丰田牌赣F×××××小型普通客车均属被执行人朱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赣F×××××小型轿车一辆、丰田牌赣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为该车办理过户、设立权利负担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嘉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