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21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昕,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朱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执行人:李勤,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昕与被执行人朱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北京现代牌赣F×××××小型轿车和丰田牌赣F×××××小型普通客车均属被执行人朱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赣F×××××小型轿车一辆、丰田牌赣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为该车办理过户、设立权利负担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嘉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