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22民初3718号原告兴隆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北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74681404Y。法定代表人韩秀凤,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新,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昆翠,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原告兴隆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坤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2018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腾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