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民初800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6165。
负责人:吴生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蝶,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丽娟,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李玉荣,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毕节市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环东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97034F。
法定代表人:王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峰,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诉被告吴丽娟、李玉荣、毕节市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魏雪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