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民初5234号
原告:成都鑫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杜翠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迪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倪长兴,董事长。 成都鑫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迪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鑫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鑫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鑫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酌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