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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81民初3585号

叶细军与石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细军;石义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281民初3585号原告叶细军,男。委托代理人徐中奎,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义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细军与被告石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细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义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细军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细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150元,由原告叶细军负担。

审 判 长  程 军

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

人民陪审员  徐娅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