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281民初3585号原告叶细军,男。委托代理人徐中奎,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义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细军与被告石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细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义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细军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细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150元,由原告叶细军负担。
审 判 长 程 军
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
人民陪审员 徐娅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