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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3执490号之一

黄解英与杜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解英;杜惠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23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解英,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杜惠香,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黄解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义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杜惠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查询内容涵盖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房产、股权股息、公积金账户余额、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查明被执行人杜惠香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0月3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杜惠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对被执行人杜惠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13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12月14日,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8年1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黄解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

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