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214民初715号
原告:吕某,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大同市云冈区矿务局新万人天地商场售货员,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高某,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吕某与被告高某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吕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吕某负担。
审判员 牛亚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