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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5民初3632号之二

李俊建、尚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建;尚德;李俊岗;牛建忠;李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25民初363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龙山路北段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斌,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俊建,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尚德,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李俊岗,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牛建忠,男,汉族,1977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李艳军,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俊建、尚德、李俊岗、牛建忠、李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豫17**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李俊建、尚德、李俊岗、牛建忠、李艳军各自银行账户一万元的存款。申请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请求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俊建、尚德、李俊岗、牛建忠、李艳军各自银行账户一万元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