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7226号
原告:史婧。
委托代理人:贾如梦,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吉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史婧与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婧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麻 敏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