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4537号
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居家房产信息服务部,经营场所张家港市大新镇阳光家园****。经营者:陈晓加,女,199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被告:韩利用,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居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与被告韩利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居家房产信息服务部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居家房产信息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居家房产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居家房产信息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卜雪
书记员陆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