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02民初10702号
原告:陈全芬,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尚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被告:陈尚举,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原告陈全芬与被告陈尚君、陈尚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全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陈全芬负担。
审判员 游 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鑫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