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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2民初10702号

陈全芬与陈尚君、陈尚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陈全芬;陈尚君;陈尚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02民初10702号

原告:陈全芬,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尚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被告:陈尚举,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原告陈全芬与被告陈尚君、陈尚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全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陈全芬负担。

审判员 游 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鑫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