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民初6874号
原告:泉州三艺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岭镇石井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11120501。
法定代表人:许川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奎,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桦,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 原告泉州三艺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形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三艺家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三艺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福明
人民陪审员 张增贵
人民陪审员 陈亚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伟达 PAGE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