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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960号之三

张凯、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凯;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9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法定代表人:黄虹。 被执行人张凯,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民终11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凯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1760元和利息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焕 安

书 记 员 谢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