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1财保363号
申请人:陈洪国,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奎,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日照五莲宇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经理。
被
申请人:潘英,女,成年,汉族,住五莲县。 申请人陈洪国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五莲宇峰贸易有限公司、潘英的厂房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450000元)。申请人陈洪国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五莲县XX厂房十四间(15米×3.3米),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陈洪国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发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祝继青 提示: 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