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9006民初3096号
原告:欧阳胜勇,男,1971年5月19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钰,夏乐潇,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
负责人:曾想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胜勇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胜勇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胜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胜勇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谭江波
人民陪审员 周洪兵
人民陪审员 骆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泽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