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民辖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
法定代表人:黎杨,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晓刚,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上诉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晓刚、原审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华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4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可由用人单位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赵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