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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02执723-1号

杨慧英、刘金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慧英;刘金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02执723-1号申请执行人杨慧英,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金玲,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慧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6月16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8月3日、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10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并通过到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份股权、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财产。2018年12月11日,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曾对被执行人刘金玲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788号建月花园3期A号楼4单元28号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于2018年10月11日,从本院另案扣留提取了上述轮候查封房屋的拍卖款33764.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已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8年12月14日,申请人申请执行67848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3764.4元,因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