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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1民初2377号

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逯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逯文文;平山县平山镇西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1民初2377号

原告: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冶河东路北国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柴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飞,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文文,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平山县平山镇西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二平,村委会负责人。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逯文文、平山县平山镇西街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