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31民初2377号
原告: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冶河东路北国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柴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飞,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文文,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平山县平山镇西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二平,村委会负责人。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逯文文、平山县平山镇西街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诚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