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6民初4665号
原告:陶传辉,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程晋昌,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陶传辉与被告程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陶传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陶传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占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力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