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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06民初4665号

陶传辉与程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传辉;程晋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6民初4665号

原告:陶传辉,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程晋昌,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陶传辉与被告程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陶传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陶传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占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力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