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7436号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章晋福,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武,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新夫。
被告:邹香根。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邹新夫、邹香根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邹新夫、邹香根达成和解。
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财产保全费155元,合计225元,由原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供电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欧阳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卿
书记员 兰燕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