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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24执1001-1008号

司烈军、肖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司烈军;肖遥;张荣红;简振先;叶丙春;施家永;宋国成;韩磊;叶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4执1001-1008号

申请人:司烈军,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小学文化,水电工,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肖遥,男,1993年5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张荣红,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简振先,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高中文化,水电工,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叶丙春,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施家永,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小学文化,水电工,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宋国成,男,1951年8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水电工,住安徽省。

申请人:韩磊,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叶剑明,男,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 申请人司烈军、肖遥、张荣红、简振先、叶丙春、施家永、宋国成与被执行人叶剑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七案,申请人韩磊与被执行人叶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524民初564-570号、(2018)皖152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剑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叶剑明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并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叶剑明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有土地征收补偿款1324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