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世军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刑更1478号 罪犯安发旺,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发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缴纳7500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4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陕06刑更95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7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8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安发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发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安发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发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代理
审判员 李 委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