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91执137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成,
被执行人:淄博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冠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淄博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747号东城家园小区北区20号住宅楼3单元1层西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被执行人淄博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747号东城家园小区北区20号住宅楼3单元1层西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王家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