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1972号之二
原告:李莉娟,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君,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寨琼,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斌(王寨琼之子),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李莉娟诉被告王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莉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李莉娟负担。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