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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91财保515号

赵某臣、杨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某臣;杨某生;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91财保515号申请人赵某臣,男,汉族,住山东省费县马庄镇。被申请人杨某生,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赵某臣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生、李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某生驾驶(李某所有)的鲁D×××**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D×××**)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传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