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26执55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广成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九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561058085E。法定代表人广秋里,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子国,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九江市广成羽绒有限公司申请赵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26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子国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广成羽绒有限公司案款91273.68元,承担执行费1269.11元。本院已执行6524元,尚有84749.68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426执5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良勇
审判员 简正波
审判员 邓辉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江西)
书记员陈丽娟(江西)陈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