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524民初4177号
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达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安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钧富,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军,公司员工。
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织金县绮陌街道陡岩村/div>
法定代表人:朱天林,男,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红,女,法律顾问。
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达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绮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达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达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龙永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