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14民初10797号
原告:盖前芳,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北京七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钻河公馆底商1121。
法定代表人:纪思含。
原告盖前芳与被告北京七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盖前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前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前芳撤诉。
审 判 长 玄红莲
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
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