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205刑初56号 公诉机关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阮红生,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铁检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茅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阮红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日1日晚10时30分许,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B×××××的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系无号牌车辆,所悬挂的车牌系其他车辆所有),行驶至铁山区胜利路六路车终点站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肖某驾驶车牌号为鄂B×××××的小型轿车会车。两车会车后,陈某继续向前行驶时倒地。与之会车的肖某从后视镜发现陈某倒地后,停车上前查看并报警。陈某、肖某均留在现场等候。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铁山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理过程中,陈某当场晕倒,被送至黄石市中心医院救治,并抽取了静脉血样。经检验,陈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80.89mg/100ml。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接受本院委托对陈某的家庭情况、社会表现等进行了调查评估。综合调查情况,评估意见为对陈某适用非监禁刑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肖某、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和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铁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陈某成立自首并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交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