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724执27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美英,昔阳县界都乡人。被执行人尹晓军,昔阳县三都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4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尹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晓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晓军账户内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乃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