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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724执279号之九

张美英申请执行尹晓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美英;尹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724执27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美英,昔阳县界都乡人。被执行人尹晓军,昔阳县三都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4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尹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晓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晓军账户内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乃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