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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29执592号

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429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9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剑

审判员  马军

审判员  田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