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429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9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剑
审判员 马军
审判员 田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