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晋0402民初2660号

靳雅鹏与赵志民、王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雅鹏;赵志民;王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402民初2660号

原告:靳雅鹏,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丽,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民,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王丽萍,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摩登时代。

原告靳雅鹏诉被告赵志民、王丽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以赵志民、王丽萍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雅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靳雅鹏承担。

审判员 韦庆彪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