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2执4241号申请执行人梁X,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森X,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艳生,经理。梁X、森X与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X、森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文书给付租金34752.9元、违约金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4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我院承诺履行债务,但均未履行。我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对其账户内余额进行强制扣划,扣划金额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股权、债券等;被执行人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X、森X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梁X、森X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豪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