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111民初7689号

王文胜与方显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胜;方显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1民初7689号

原告:王文胜,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郢,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显伏,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王文胜诉被告方显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王文胜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813元,由原告王文胜负担。

审 判 长  陈 钢

审 判 员  刘炎铭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