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1民初7689号
原告:王文胜,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郢,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显伏,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王文胜诉被告方显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王文胜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813元,由原告王文胜负担。
审 判 长 陈 钢
审 判 员 刘炎铭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