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佃胜,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强,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宏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文化园图书馆内。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益斌,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诚路**。
法定代表人:何安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民,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宜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易正新。上诉人佃胜、周晓强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宏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株洲宜正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佃胜、周晓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佃胜、周晓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佃胜、周晓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上诉人佃胜、周晓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辉
审判员 阳桂凤
审判员 赵庆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琪 搜索“”